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招标编号:E3501820102802117001),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及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项目分期实施,未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目满足加分条件?
答:未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内容合同金额或造价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第2种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符合加分条件,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资料的业绩不计。
2、处理污水的水质净化厂应该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处理厂,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运营内容包括:子项目一、子项目二中的管网及泵站的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项目范围内的污水深度处理厂、及配套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运营维护。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且乙方自负盈亏。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不得低于 43000000元,运营收益分成费按子项目三的建安的10%直接填报。根据以上表述,暨固定运营收益费由子项目一和二产生,但子项目一和二明显无收益来源,请业主和招标代理明确子项目一和二具体产生什么收益,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否则即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请明确说明合理性和合规性。请勿回避,暨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固定运营收益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管网及泵站进行运营维护,同时对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获得运营收益。投标人应自行评估以上运营维护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综合考虑其中的风险进行投标报价。
4、子项目三的运营分成费为其建安的10%。请问具体再生水厂收益的对应的具体配套政策?财政部门是否有水价的补贴政策?水价以及水量的评估依据或预测数据?请代理和业主按照合理的商业逻辑予以提供!
答:(1)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运营收益分成费在子项目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后分期缴纳,子项目三根据子项目一、二管道建设完成情况且具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明确、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上级纪要等)后适时启动建设。(2)根据提供给投标人的福州新区滨海污水深度处理厂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第5章中《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运营期前三年的现金流入金额减现金流出金额为4116.2万元大于子项目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1796.41063万元)。
5、子项目三的运营分成费为其建安的10%。请问具体再生水厂是否有含配套管网,是否周边有用户,请明确说明收益的合理性、合规性。
答:(1)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运营收益分成费在子项目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后分期缴纳,子项目三根据子项目一、二管道建设完成情况且具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明确、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上级纪要等)后适时启动建设。(2)根据提供给投标人的福州新区滨海污水深度处理厂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第5章中《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运营期前三年的现金流入金额减现金流出金额为4116.2万元大于子项目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1796.41063万元)。
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是排水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近期规模为8万 m³/d,远期规模为11万 m³/d的污水泵站;污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尾水排放管及污水主干管工程;6 万吨/日污水深度处理厂。确认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理由: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本项目根据长乐发改局立项批复为排水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排水、中水、绿化、污水深度处理厂等内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75283.3034万元,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市政综合工程的规定且项目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故项目施工资质设置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
7、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长乐发改立项是排水工程项目,不是道路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近期规模为8万 m³/d,远期规模为11万 m³/d的污水泵站;污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尾水排放管及污水主干管工程;6 万吨/日污水深度处理厂。确认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理由:二级资质能够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建设需求。据此,该项目采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合理,应采用二级资质。请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对资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慎重考虑和调整!
答: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排水、中水、绿化、污水深度处理厂等内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75283.3034万元,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市政综合工程的规定且项目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故项目施工资质设置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
8、投标人拟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是否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由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答: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否则业绩不计。
9、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如投标人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运营单位按招标文件理解是符合要求的,但不合理。原因如下:因本项目未设置运营相关的业绩、团队等条件,如运营单位为新注册的小企业(如注册资本金100元的空壳公司)参与投标,也是符合要求的。该做法极其不利于项目的实际履约。建议以下两种方案:一、该项目如采用联合体投标,运营任务是否明确限定应由更有履约实力、更有保障的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来承担;二、增加类似运营业绩或运营团队等条件进行择优选择运营单位。为更好的推进项目履约,以上两种方案提请业主和代理酌情考虑选择。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1.3.4质量标准不一致,请代理明确本项目软件版里的唱标信息中需填写的质量要求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质量要求标准均以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为准。本项目软件版里的唱标信息中需填写的质量要求、招标文件第八章《二、投标函附录》中的各质量标准(含勘察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采购质量标准、运营维护质量标准)均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填写。
1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一)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三);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请代理明确联合体成员是否只要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投标文件中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以及其他有说明需要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的材料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
12、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的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的结构设计负责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的得 0.5 分,上述人员均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院待遇高级工程师的,加 0.5 分;本项满分 1 分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该条款中的注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是否应改为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请代理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4(5)3.项目管理机构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中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项目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修改为: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项目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12.2.2.4其他--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加分部分,是否在商务文件-投标函填写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即可,请代理明确。
答: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按招标文件第八章《一、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即可。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1因政府等客观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用地,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风险,施工工期予以顺延,招标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进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履约担保不合理,上述情况招标人还应予以承包人经济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2若因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规划调整或未批复、上级纪要、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配套设施、市场或用户影响运营等因素)等特殊原因无法建设,造成本项目或任一子项取消、停建或缓建、规模缩小或扩大时或施工范围调整,除了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如勘察设计、已实际施工内容)支付相应费用外,招标人不承担中标人其它管理费或利润的损失以及为了本工程而投入的前期费用等补偿。招标人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违约责任,中标人亦不以此为由向招标人提出索赔及其他要求。各子项分别实施,勘察、设计开始时间及施工开工时间均必须以接到招标人的通知为准,若中标人未接到通知先行实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合理,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2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若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调整工程造价,招标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另行提出经济索赔不合理,上述情况招标人还应予以承包人经济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10.2项目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前,临时用电问题招标人配合,中标人负责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单列细项,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项目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前,临时用电问题应由发包人解决并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8、专用合同条款1.13.2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约定不合理,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9、专用合同条款4.1.8.6: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相关专业设备承包商的安装工作,在施工期间做好相关专业设备安装承包商的现场配合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提供场地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等。
疑问:应改成提供场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专用合同条款4.1.10:因福州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台风、雨季施工等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单列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1、专用合同条款4.1.10:承包人在合同价时应综合考虑基坑支护降排水、雨季施工及基础施工等抽水台班的费用,以后发包人不再签证增补该类费用。
疑问:基坑支护降排水应列清单项计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2、专用合同条款4.1.10如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造成承包人自行发电,造成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也应予以计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3、专用合同条款4.1.10(34)本项目涉路安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顶管孤石等处理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交安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相应的交安设施的处置,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上述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4、专用合同条款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约定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均应予以调整,该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5、专用合同条款6.1.6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品牌,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于此期间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不合理,发包人更换品牌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6.1.6全文内容为承包人采购主要设备时,应将主要设备合同签章页及设备供应商向发包人提供的二年维保承诺函交由咨询人确认并向发包人备案,维保起算日应为质保期结束当日;在承诺函规定的维保周期内,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主要设备的维保工作,如设备供应商无法提供承诺函,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品牌,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于此期间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
26、专用合同条款11.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及22.2.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任何经济补偿,并且不给予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任何管理费用、措施费用、利息支出等的增加补偿,不给予利润损失补偿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同时予以工期和费用等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7、专用合同条款15.3(5)承包人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不得以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技术要求不清楚为由对抗发包人不合理,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导致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8、.专用合同条款16.1主要材料是指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的水泥)、电线电缆、铝型材,其它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进行价格调整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除上述列项材料外,主要材料原则上还应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9、工程预算价未审核的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仅50%,建议提升至8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0、专用合同条款16.1上述材料有综合信息价格的,按综合信息价格计,不套用品牌信息价格。因此可能产生的差价,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最终总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以及人工费、机械费最终总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不合理,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规定,应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1、专用合同条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不合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2、专用合同条款25.4.14 8)约定不合理,承包人仅承担2027费用定额中约定的检测内容及费用,其余检测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发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相关检测内容外,为了验证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验收合格采取的额外措施费用(包括桩基检测、基坑支护桩检测、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白蚂蚁防治费用外的新结构、新材料试验费,门窗及幕墙性能检测、面砖及螺栓拉拔试验、胶相溶性试验、防雷测试、通电测试、建筑安全检测、建筑物沉降观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大体积砼温度控制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绿建认证检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登高面弯沉检测、塔吊和施工电梯检测等)已在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3、专用合同条款25.4.14 10)及13)违背闽建[2024]9号文相关约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4、专用合同条款25.5(1)由于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对应工期延误责任,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不合理,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5、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最高限价中并未计取,应当由发包人承当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6、专用合同条款25.18本项目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计。沥青混凝土运距暂按 30km 计,不足 30km的按实际运距计取,超过 30km 的按 30km 计取。废渣外运,运距暂按 15km 计,若实际土方外弃运距不足 15km 的按实际运距计取,超 15km 的 15km 计取。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地勘资料中划分土石方类别,并考虑本项目土石方场内平衡利用后再进行余方弃置。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上述运距应按实调整!且若本项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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