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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2024-05-07

一、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 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规划备案意见单和备案图纸。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3.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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