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码 | 2408-440113-04-01-538657 | ||
投资项目名称 | 番禺区广宇物流及谢村地块道路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番禺区广宇物流及谢村地块道路工程设计 | ||
标段(包)名称 | 番禺区广宇物流及谢村地块道路工程设计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区级)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区级100.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工程建设规模:全线规划为南北走向的城市次干路,起于南大干线平交口,与石南路、汉溪大道相交后,止于广州足球公园北侧规划路,近期实施石南路至汉溪大道段,全长2.19km,该线走向基本延规划线位,在侵占生态红线部分进行改移。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工程、消防给水工程、交通疏解工程、其他工程等。建安费约16117万元。本项目隶属于《广州番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新中轴(番禺段)产城融合建设项目》专项债包子项。本项目近期拟按照20.75断面进行设计,远期按照40米横断面进行控规修正。招标范围:开展本项目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工程、消防给水工程、交通疏解工程、其他工程等方案设计(含管线迁改图)、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提供广州2000坐标,城建高程的测量图;配合设计报建报批及施工图审查;配合环评水保等咨询工作;配合施工招标;施工阶段的现场指导与监督等。注:由承包人负责与地铁公司、交通、水务、国规、建设等各行业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报建工作,发包人配合报建资料盖章工作。承包人负责该项目报建所需的论证、评估、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等工作及承担相关的费用。本工程以一个标段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对下列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及验收:(1)项目红线范围内工作(2)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3)配合业主开展工程报批报建(4)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并结合发包人要求开展限额设计2.设计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工作:总承包单位做好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工作。总体协调管理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设计和实施界面和接口协调。(详见招标公告) | ||
招标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对下列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及验收:(1)项目红线范围内工作(2)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3)配合业主开展工程报批报建(4)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并结合发包人要求开展限额设计2.设计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工作:总承包单位做好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工作。总体协调管理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设计和实施界面和接口协调。(详见招标公告) | ||
工期(交货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止。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334.847088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3.2 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3.3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以上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对应所设置资质要求的设计规模指标: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桥梁单跨≥40米、总长≥100米。注:(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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